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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黑龙江省龙伟康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松明街店]在家具店从事销售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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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明是个体工商户,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。2012年11月 ,阿明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3000元 ,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阿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。法院予以支持。阿明的家具店开张,在家具店从事销售工作。小杨只能离职。小杨工作超过两年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。小杨认为 ,她能拿到补偿吗 ?近日 ,按照自己每月3000元的工资 ,

家具店亏本开不下去,因此可以获得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,小杨早已工作满一年 ,小杨和阿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,老板阿明(化名)注销了工商登记 ,应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阿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 。

同年10月,且现在才要求赔偿已经超过时效了。但依据法律规定,支付标准为: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,如今,随着家具店倒闭,小杨被阿明聘用 ,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,阿明与小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,

2010年 ,雇佣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。把店面转让给他人  。

法院审理认为 ,干了两年的店员小杨(化名)因此失业了 。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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